|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即将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执行此次护航任务有何法律依据?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如何依法行使权利?《解放军报》特邀海军军事法院院长李星光进行分析解读。 利剑出鞘有法可依 亚丁湾,连接亚、非、欧三大洲的海上咽喉,被称作世界航运的生命线。长期以来,这里一直是世界上海运最繁忙的航路之一,每年约有10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两万艘船只经过这里,世界14%的海运贸易和30%的石油运输要经由此地。 然而,近年来活动在这一海域的海盗十分猖獗,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给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带来巨大威胁。今年年初至11月,有40余艘船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涉及海员600多人,目前仍有20余艘船、近300名船员被扣押。 据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介绍,今年1至11月,中国有1265艘次商船通过该航线,平均每天3至4艘次。中国过往船只中有20%受到海盗袭击。今年涉华劫持案7起(包括中国的2船只、42名船员;其余5起为外轮,有1名中国船员,载中国货物或挂中国香港旗船只),目前仍有中国的1艘渔船和18名船员被劫持。 为了维护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稳定,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第1816、1838、1846、1851号四项决议,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也呼吁各国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 12月17日,索马里过渡议会议长谢赫阿丹·马多贝表示,欢迎中国政府向索马里附近海域派遣军舰参加护航活动,“作为索马里人民的朋友和海盗事件的受害者“,中国应当在打击索马里海盗的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签署和批准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它地方的海盗行为。因此,中国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公约》规定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使登临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运用视听信号在可见范围内命令嫌疑船悬挂国旗,停船检查;如嫌疑船拒不停船,可鸣枪警告;鸣枪警告后仍不停船,可往船前打拦截炮,甚至使用武力;嫌疑船停船后,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接近该船并登船检查;如条件许可,也可命令受检船船长携带船舶文件到军舰上接受检查;检验船舶文件,如有怀疑,可进一步在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应尽量审慎进行。☆ 既行使权利也履行义务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此次执行护航任务,既区别于平时一般的远航训练、伴随护航,也区别于战时军事行动。不仅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军队的规章制度妥善处置护航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还必须遵守特定海域的法律制度,尊重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根据《公约》规定,在领海之外,一般来说,所有船舶都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的行使要受“须适当顾及其它国家行使公海自由和利益“的限制。由于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的军舰以及过往此海域的船舶较多,我舰艇编队在护航时,不仅要根据海上情形与护航船只形成护航队形航行,同时,也应当充分顾及他国军舰、船舶的海上航行权利,尽量避免出现妨碍他国船舶正常航行的现象。 由于此次护航时间长、任务重、背景特殊、海域特别,整个过程涉法因素非常多,要求我军官兵严格依法护航,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护航过程中,我舰艇编队将严格遵守国际法有关规定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妥善处置海盗嫌疑船只对我船舶的袭扰,保证护航目标的安全。对意图伤害护航船只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海盗,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我军舰可以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在使用武力打击海盗时,应遵循国际法所规定的打击适度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尽量以最小的代价制止海盗行为。同时,还必须注意保护海洋环境,尤其是对油轮等容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实施护航时,应注意避免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可燃烧性物品泄漏。 近年来,中国军队在反恐、国际维和、灾难救援等领域与各国军队开展了良好合作,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在此次执行护航任务中,我舰艇编队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谨慎驾驶,防止与外国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或延误他国军舰的追捕行为;另一方面,当他国军舰在追捕海盗过程中,向中国舰艇编队提出协助请求时,在情势允许的情况下,中国舰艇应依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尽力给予相应协作和配合,必要时参与人道主义救援行动。★ |
|